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劳动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郑某1218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7月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属于财政差额补贴编制,后停薪留职外出打工。2004年元月,原告回到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又停薪留职一段时间。2018年底,原告发现其社保账户是空的。经查询得知,1997年7月至2012年12月,原告须缴社保共计13778.1元,其中单位应缴10082.6元。为了退还原告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社保10082.6元和扣除原告应缴个人部分2099.5元工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某公司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社保缴费中,所获利12182.1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又不属于不当得利部分可以排除的三种情形。原告代被告垫付其社保应由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和被告扣除的原告工资,共计12182.1元,因原告起诉,说明原告不自愿承担被告应缴费的义务,故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财产12182元。
法官说法: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