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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老板推诿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令限期支付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1-08-26 10:31:32 打印 字号: | |

一笔工程款遭拖欠长达7年之久,债权人多次追讨,三位工程老板竟互相推诿,使还款无望。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惩治欠薪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侯某某工程款193000元,被告周某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侯某某工程款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金某某、周某英、周某江三人合伙在泸溪县武溪镇为搬迁居民建一栋五层楼房,三人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侯某某施工,并由金某某与侯某某签订了建房合同。2016年1月18日,三被告与原告进行最后一次结算,总工程款为42万元,已支付22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四人口头约定该欠款中的19.3万元由金某某支付给原告,另7000元由周某江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金某某讨要欠款,但金某某对达成的协议予以否认,导致该欠款一直未支付。

法院认为,无建房资质的原告与被告金某某签订建房合同,以包工的形式承建三被告合伙建设的房屋,并口头约定:结算后所欠的工程款中19.3万元由被告金某某支付,7000元由被告周某江支付,原告表示认可。该建房合同虽然无效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另原、被告双方对偿还工程款达成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被告金某某、周某江应当按协议支付各自所欠的工程价款。

法官说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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