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借贷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某借款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与原告夫妻做茶油生意相识。2010年,被告改行跑汽车运输,因欠缺资金,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收到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息,直至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诉称,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无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