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对被告人蒋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多次判处刑罚。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先后多次在泸溪县浦市镇实施入户盗窃,盗得黄金首饰、钻戒、现金、手机、香烟等,价值人民币374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400余元,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具有坦白、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