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对被告人郑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郑某开车搭乘王某、冯某从长沙返回泸溪,在驾车途中,被告人郑某想吸食毒品,于是联系购买了毒品。当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驾车至怀化万达广场向一名男子购买了600元的冰毒和一颗麻古。随后,三人回到被告人郑某位于泸溪县武溪镇的家中,被告人郑某要求王某使用微信邀约陈某一起到家中来吸食毒品。当日晚22时许,四人一起将购买的冰毒吸食。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自首、前科、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