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施工完成后,费用被拖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人民币908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对牛场进行施工。2020年4月8日,原告按被告要求挖机开始进场挖土碎石、平整养牛场地。完工后,被告应付原告所有费用163800元,除去已经支付的73000元,余款90800元。2021年4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至诉讼时尚未支付欠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场地挖土、碎石及平整,达成口头协议,以挖机开机小时为单位计价结算,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被告确认应付原告施工费用为163800元,尚欠90800元,被告应当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