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好友躲避不见,拒不还款,出借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法律支持。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契约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某偿还借款2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的父亲与被告梁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11月被告梁某向原告郑某的父亲提出借款,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父亲无钱即叫原告郑某帮忙借款。同年11月20日,原告郑某通过建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梁某账户转款人民币250000元,未出具借条。后经原告郑某及父亲多次催还未果,直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之法律规定,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应予保护。现被告梁某未按原告郑某的要求履行还借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