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另一方以实际行动呵护婚姻,法院以“夫妻感情确未破裂”为由,判决促使双方和好,化解了矛盾。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为了传递正确的婚姻观,维护当事人家庭和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符某于务工时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共生育三个小孩。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7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近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案件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知相恋多年,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育有两子一女,已建立起一个稳固而完整的家庭。且原告未提交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综合分析,两人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且被告在两次诉讼中,均抱着积极的态度在挽回婚姻,只要原、被告给予彼此间交流、理解、改正的机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