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选择路段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发现,受到了法律惩处。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对被告人陆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4月12日9时许,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陆某前往协助调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陆某醉酒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路程后,将车辆停放在离交警大队不远处,再步行至交警大队。后民警发现其有醉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陆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897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