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契约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郑某自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82728.93元及罚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9日,被告郑某从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自助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为909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后原告某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90900元,借期届满后,被告郑某尚欠借款本金82728.93元及罚息未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郑某承认原告某银行在案件中所主张的事实,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郑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2728.93元应当偿还。因被告郑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罚息。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