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对被告人符某、肖某、杨某、谭某、杨某瑞以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3月中旬至4月24日,被告人符某单独或邀约他人,先后十二次至泸溪县白羊溪乡一南杂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2665 元及香烟、槟榔等财物。经认定,被盗的财物市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2040元。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杨某、谭某、符某、杨某瑞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明知被告人肖某等人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肖某等人提供账户进行转账。被告人肖某一共组织了五次“洗钱”犯罪活动,“洗钱”累计金额为4992577.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05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组织被告人杨某、谭某、符某、杨某瑞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4992577.88元,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具有主犯、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