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次催收贷款未果,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法院妥善调解,使双方的权益得以明确。近日,泸溪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过从中调停,被告胡某自愿在期限内偿还贷款11900000元,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
2019年9月13日,被告胡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9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某对借款本金、利息未支付,原告某银行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田伟接到案件后,对被告胡某目前的偿还能力、负债情况、名下资产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胡某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可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田法官遂向被告胡某讲明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及如不及时履行义务将有可能面临的执行强制措施,希望其能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和两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胡某自愿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清所欠借款本金11900000元及利息;如被告胡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某银行有权以被告胡某位于泸溪县武溪镇035栋的房屋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