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地产开发商两主体权利不明,导致购房尾款未支付,起诉至人民法院,被依法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予以公正审理。近日,泸溪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从中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纠纷得以定纷止争。
2019年1月10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黎某、郑某夫妇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67925元。同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支付补充协议》,总房款为467925元,被告已支付267925元,尚欠200000元房款,后公积金贷款到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200000元房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方辩称,今年7月,公积金办理成功后,项目部前负责人、后负责人均致电两被告催要房屋尾款,两被告不知向哪一方支付该房款,导致尾款拖欠。
审管办主任、员额法官张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对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焦点进行了较好地掌握,遂召集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张法官开门见山讲明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说明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使两被告认识到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两被告自愿在期限内支付全部购房尾款200000元,原告自愿承担案件调解诉讼费2150元,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维护,案件顺利调结。
法官说法,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