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法院网湘西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中心 > 法院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男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受刑罚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1-11-11 08:46:10 打印 字号: | |

个人权益遭到损害,如采取故意毁坏对方财物的方式解决纠纷,此行为并不可取,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对被告人郑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2、2013年,为发展养殖产业,被害人刘某陆续在怀化市麻阳县某村承包水库和租赁场地修建养猪场。养殖中,当地村民多次反映养猪场排放物污染了水库水质。后相关部门经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并责令被害人刘某限期整改、退养及关停,刘某对此全力配合。2018年2月19 日,被告人郑某与其他村民结伴前往养猪场协商养猪场搬迁事宜。期间,双方因言语不和,产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被告人郑某等人使用柴刀、钢钎、锄头等物品对养猪场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29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2992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具有主犯、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悔罪表现较好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友情链接

辖区法院

办公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我们

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人民南路110号 邮编:416000 信访接待电话:0743-8756654 法官违纪投诉中心:0743-8756608 值班电话:0743-8756600 传真:0743-875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