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上午,永顺县法院适用7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四名被告人因在禁渔区非法捕鱼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同时,责令四名被告人向非法捕捞水域投放四类以上鱼苗共计3792尾,并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据悉,该案系永顺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经永顺县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卢某岸、高某禄、高某远来到永顺县两岔乡某水库下游河里,准备用电鱼机电鱼。后因电鱼机无法通电,卢某岸便从高某从家里拿来了四瓶“灭扫利”(甲氰菊脂),并将其全部到入河中。四人在河岸边等了近半个小时,待鱼开始蹦跳,便下河捡鱼。四人在捡鱼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的鱼总重量为16.8斤,其中刁子鱼898尾,黄颓鱼15尾,马口鱼34尾,侧条光唇鱼1尾。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道歉
诉讼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永顺县检察院起诉要求四被告人承担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的赔偿责任 。
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后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
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卢某岸、高某禄、高某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甲氰菊酯毒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四被告人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四名被告人在检察院的监督下,向非法捕捞水域投放鱼苗。
法官普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禁止所有或者特定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对某些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均属于禁用的方法。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不论渔获物数量多少,均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