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中,首次适用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向被告发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举证难”问题。
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的事项与案件审理需要查明的事实紧密相关,直接关系本案被继承人遗产数额的确认,而案件被继承人在死亡前由被告看护、照顾,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亦由被告实际经营管理。基于以上事实,保靖法院认定原告申请的书证在被告控制之下,依法裁定被告提交企业经营账目、交易凭证及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的交易明细和流水,并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被告在收到裁定书后,已在指定期限内向保靖法院递交相关材料。
就民事诉讼而言,证据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过程中的核心,是引导诉讼最终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更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扩展当事人举证途径,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保靖法院在审理该起继承纠纷中依法适应“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及时裁定被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提供了基础,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