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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促“甩手”家长依法带娃
作者:杨昭  发布时间:2022-03-14 11:16:28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3月10日上午,凤凰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凤凰县首份《家庭教育令》,以实际行动筑起法治保护网,督促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切实担负起家庭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凤凰法院城郊法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小芳(化名)是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2020年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约定由母亲滕某某抚养原告小芳,由父亲王某某抚养姐姐小花(化名)、弟弟小明(化名)。离婚后,滕某某并没有履行抚养小芳的义务,而王某某现在吉首市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小芳三姐弟一直由其爷爷奶奶抚养照顾,目前均在凤凰县城入读小学。期间,滕某某从未与三个子女保持联系,也未曾给付分文生活费和学费,对三个孩子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

在了解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认为,滕某某作为三个孩子的母亲,未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证,未能关注到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展状况,未能满足孩子基本的情感需求,将责任推脱给小孩的祖父母,主观上系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子女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在本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当即向被告滕某某宣读并送达了《家庭教育令》,裁定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使用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要求滕某某按时给付小芳的抚养费,多关注三个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爷爷奶奶和老师保持联系了解孩子近况,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

法官说法,新时代的家庭教育不只是“家事”,更是“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希望广大家长认真学习这部重要法律,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今后,凤凰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进一步关注涉家事案件困境儿童的成长,在审判实践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适时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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