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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法院:诉源治理畅通道路、打通心路
作者:陈吉平  发布时间:2022-03-17 09:11:47 打印 字号: | |

塔卧法庭、司法所、居委会开展现场调解


近日,永顺法院塔卧法庭协同司法所、居委会迅速调解了一桩因修建房屋引起了通行纠纷。

村民雷某因修建房屋需要从邻居涂某门前的道路通行,但涂某却以雷某堂哥不给其在另一处道路通行方便为由阻碍通行。双方僵持不下,雷某遂向塔卧诉源治理工作站寻求帮助。

塔卧法庭获悉纠纷后主动介入。法庭负责人陈吉平协同司法所、居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实地走访,并组织现场调解。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陈吉平围绕法理情三个角度,摆出法律规定,坚持以案释法,指出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因此涂某迁怒雷某并堵路的行为既无道理可言,也无法律支撑。最终在法庭、司法所和居委会的共同努力下,该案得以调解,双方白纸黑字签订协议。门前的道路畅通了,双方的心路也打通了!一桩邻里纠纷就地化解。

法官说法:我国自古以来倡导“远亲不如近邻”的观念,国人亦将“与邻为善”作为道德追求和行为规范,我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更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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