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履行还款义务,缴纳罚金并写下悔过书
3月14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回欠款人民币2.5万元,并对被执行人陈某私自变更账户、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行为决定采取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被执行人陈某当场认错认罚,还清全部债务并作出书面检讨,该案执行完毕。
原审原告张某与原审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龙山法院再审调解,陈某自愿分期还清欠款人民币2.5万元。在到达约定还款期限后,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随即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陈某并与其沟通,陈某承诺用其工资收入支付执行案款。在执行干警冻结陈某工资账户后,陈某私自变更了其工资收入账户,致使冻结账户无工资汇入用于偿还欠款,执行干警遂将陈某通知到法院进行训诫,告知陈某私自变更还款账户、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陈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当即表示愿意即时履行还款义务,其亲属也赶到法院,代其缴纳了全部执行案款。
对于被执行人陈某私自变更还款账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各项行为,龙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缴纳了罚款,并写下悔过书,该案宣告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