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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法院:法院+妇联+司法,离婚纠纷就地化解及时兑现
作者:危心睿  发布时间:2022-03-21 08:34: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顺法院联动当地妇联和司法所妥善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

李先生和罗女士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恶化。2020年,李先生向永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未获得法院支持。2021年下半年,李先生再度向永顺法院提起诉讼。本来是一场简单的离婚纠纷,但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罗女士却十分抵触,频频以准备自残的方式相威胁,不准法院判予离婚。


法官将4万元现金送到了罗女士的手上


在法官面前,罗女士情绪激动,态度强硬。考虑到其女性身份,法院主动邀请当地妇联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同参与调解。在法院和妇联的协同努力下,罗女士放下戒备,打开话匣,她表示自己平日里靠打零工为生,没有住处,身体不好还需要经常服药,一旦离婚,将面临生活困境,遂态度强硬不愿离婚。了解到这一情况,法院主动做李先生的工作,经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心结打开。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李先生一次性给予罗女士4万元的经济帮助款,双方房子由罗女士继续居住。案件生效后,李先生主动兑付了4万元现金。3月14日下午,法官找到了罗女士并将沉甸甸现金一次兑付给了她。

近年来,永顺法院联动县妇联、司法局、团县委等单位,推行多方调解模式,联动化解家事纠纷,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法官普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生活困难:(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3)一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既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于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宜简单认定为生活困难。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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