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的帮忙,这件事终于得到了解决,太感谢你们了!”3月24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通过调解程序,成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用法律手段充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林某甲向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调解现场
2020年腊月初五,原告林某甲受被告田某某、林某乙夫妇的雇佣,到其经营承包的林地砍伐树木。2021年1月17日,原告在帮助被告伐木过程中,不幸被树枝弹伤左眼,当场血流不止。当天,原告被送到湘西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眼外伤性晶状体全脱位、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结膜裂伤,因伤情较重,原告间断性进行了三次住院治疗。后由于原告无力再支付高昂的医疗费,被迫中止治疗,出院回家休息。原告住院治疗期间,两被告既没有对原告进行慰问,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医疗费。故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将田某某、林某乙起诉至凤凰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667.38元。
被告当场兑现第一期赔偿款30000元
因此案涉及农民工权益,同时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承办法官受理后高度重视,将案件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放在消除矛盾,维护劳动者权益上。在对案情有了清晰把握后,为尽快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决定对当事人释法析理,以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3月24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讲明要注重和谐亲戚关系的维系,希望被告能接受调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两被告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好,承办法官也劝解原告降低赔偿金额诉求。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田某某、林某乙自愿分两期赔偿原告林某甲因提供劳务致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具体分期如下:第一期被告田某某、林某乙于2022年3月24日之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第二期被告田某某、林某乙于2023年1月3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当天,两被告当场兑现了第一期赔偿款30000元。
法官提示:农民工兄弟在务工过程中,意外偶有发生,为保障自身利益,劳动者和用人者均要注意防范风险。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受到伤害;用人者也要进行适当的培训,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纠纷,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