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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法院:婚约财产惹纠纷 退还三金和礼金
作者:蔡传芳 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2-03-31 15:26:0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88年的小彭和88年的小贾在同学聚会上相遇,慢慢的越来越熟络,联系越来越紧密。2019年夏天,两人顺利进入谈婚论嫁环节。小贾和闺蜜约定同天领证,但原定领证当天,小贾因闺蜜爽约也未跟小彭领证。迟迟未登记领取结婚证的两人,在小贾弟弟申请的公租房内共同生活了近两年。

2021年底,本案原告小彭一纸诉状送至花垣县法院,与被告小贾对簿公堂,主张小贾返还原告彩礼和承担本次诉讼费。

法院判决

一审期间,双方表示二人婚后磨合期间缺少沟通,相互责怪一人不领证,一人少为生活支出。矛盾渐多后双方开始心生计较、相互埋怨,导致感情破裂。石法官认真听取双方问题的陈述及意见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从柴米油盐到法律规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说法明理,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了矛盾,经多次调解,无果,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接受。遂由被告退还了原告钻石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对。双方就判决第四条已达成执行和解,被告将31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并且缴纳本次受理费。至此,此次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结束。

局外观察:

婚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大事,是比领不领取结婚证更重要和现实的问题,无论住谁的家,用谁买的燃气,都需要双方在生活中相互理解和支持。如何过好日子,是两人共同的课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一项: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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