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凤凰县人民法院阿拉法庭使用汉、苗双语,公开开庭审理麻某甲诉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这是阿拉法庭首次开展的“双语”庭审。
麻某甲诉称,其与麻某乙于2008年10月14日在凤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婚后,麻某甲与麻某乙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初,麻某甲在与麻某乙再次争吵后,独自去沿海打工,分居至今。该案开庭前,经核实,麻某甲、麻某乙均为本地的苗族同胞,麻某乙娴熟苗语,但只能听懂部分汉语,不能用汉语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决定同时以汉语和苗语来开庭审理。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阿拉法庭法官运用“双语”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陈述,整个庭审程序规范,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群众的诉讼权利。凤凰法院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参与诉讼活动的同时,运用民族语言传递法治之声,用实际行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便民原则,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综合治理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