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溪县法院审结一起伤害他人案,被告人杨某一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李某两家相邻而居,被害人家搭的电线经过被告人房屋外墙,被告人认为老鼠会沿电线爬进屋内,要求将电线移走,双方遂产生矛盾。2021年12月29日傍晚,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移电线一事再次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人从自己家中取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右下颌部砍伤。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