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局长的带领下,对张某与彭某艳婚姻家庭纠纷关于小孩抚养费案件入户执行,并邀请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据了解,张某与彭某艳原为夫妻且共同育有一子,2020年4月彭某艳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小孩由张某抚养,彭某艳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彭某艳仅支付了三个月抚养费,之后分文未付,张某多次要求其给付已产生的10000元抚养费,彭某艳冷漠拒绝,并切断与张某的联系,张某无奈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彭某艳,告知其应当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其无动于衷,执行干警又多次和当地村干部及彭某艳母亲联系,并请其母亲传达,希望其能主动履行,但其认为抚养费是被张某挪为他用,没有用在小孩身上,仍拒不履行。因案件既涉民生又是家庭纠纷具有长期履行性,保靖法院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先由村干部做其母亲工作,让其劝解彭某艳来到村部办公室,本着能彻底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执行干警首先人性化劝解其主动履行,同时告知若未履行将采取搜查和进行预拘留等强制措施,在经执行干警、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耐心劝解和司法权威的震慑下,彭某某自觉履行义务,当场现金支付到期抚养费10000元,并且保证以后会如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