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信用机制正向激励,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月28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2020年3月,申请人向某在某工地上作业时受伤,用工单位系本案被执行人,经相关部门认定申请人向某伤情为工伤九级残。2022年1月,双方因工伤赔偿协商不成,经劳动仲裁委仲裁,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182836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在限定时间内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案款。在依程序将执行案款发放给申请人向某后,永顺法院向该公司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信用“背书”。
通过为自动履行的企业和个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是永顺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正向引导激励措施。
下一步,永顺法院将不断拓展司法领域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度和广度,运用多元化社会治理方式,在助力县域经济发展中彰显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