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母亲为执行法官送上锦旗
“服务态度好,办案效率高,这就是人民的好法官!”5月9日,拿到抚养费的匡某甲笑容满面地将锦旗递给了吉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匡某甲与彭某某的非婚生女儿匡某乙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母亲匡某甲独自抚养,生父彭某某对女儿不闻不问,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因生活难以为继,母女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某支付匡某乙的抚养费。法官认为,匡某乙作为彭某某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彭某某应当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匡某乙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判决后,彭某某仍然拒绝支付抚养费,匡某乙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为督促彭某某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尽可能减少对匡某乙的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彭某某,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劝说彭某某,规劝其尽到父亲的责任,按时给付抚养费。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解,彭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因收入微薄,却无履行能力。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匡某甲同意彭某某分期支付抚养费,双方达成和解。
近年来,吉首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通过执行抚养费、发放司法救助金、提供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开展法治宣讲进校园活动等方式,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为未成年人快乐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