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 永顺法院公开宣判宋某清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5月31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宋某清因非法出售珍贵树木野生红豆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宋某清与邹某(另案处理)屋门前交界处有一株红豆杉树木,系双方共有,已被国家挂牌保护。2020年6月的一天,该红豆杉树木被风吹倒翻蔸。宋某清在征得邹某同意后,私下联系买家,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10日以3000元的价格将此树出售,二人各分得1500元。后经专业部门鉴定,该株红豆杉系野生南方红豆杉,树龄为205年,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永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清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树木,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宋某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中所列的Ⅰ级保护植物。2021年9月8日,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发布,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法官在此郑重提醒:非法收购、出售、毁坏、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均涉嫌犯罪,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