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势头,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对被告人杨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受两位朋友之托,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杨某遂联系刘某某沟通购买冰毒一事。在确定刘某某能找到冰毒后,被告人杨某将朋友提供的1500元购资截留500元,再给刘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收到钱后,刘某某将约0.5克冰毒摆放在吉首市新吉大旁加油站厕所内,并拍视频转发给被告人杨某。后,冰毒被被告人杨某的朋友取回,并用熏烤的方式吸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