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履行执行案款
杭州刑警协助本院法警找获被执行人
近日,在县委政法委统一协调调度下,泸溪县人民法院联动公安机关,执结一执行“钉子案”,兑现司法承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显著。
2017年12月,被告戴某驾驶一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两轮女式摩托车在行驶途中,因查看使用手机未注意行车安全,将未由监护人带领横穿道路的被害人文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戴某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本院。后经本院判决被告戴某赔偿原告文某某各类损失25万余元。被告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戴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随即积极采取各种执行查控、调查措施,然被执行人戴某消极对抗,采取“躲猫猫”、“玩失踪”方式规避执行,经依法对被告适用限制高消费、发布失信等措施后仍无实质进展。因该案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2月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后,文某某祖母周某多次信访各级各部门,本院党组想方设法采取措施,抽调精干力量、联动职能部门,多次派遣专案小组前往戴某可能活动范围浙江省杭州市调查,但鉴于多方因素影响,均未取得实质效果,案件办理几度陷入僵局。
2022年7月,在县委政法委统一协调调度下,本院联动泸溪县公安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公安局,根据有效线索,采取有力手段,于20日在杭州临平区南菀社区将戴某找获,随即带回泸溪采取拘留措施(21日)。拘留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戴某通讯物品予以扣押,对其可能涉嫌拒执犯罪相关线索证据系统排查。与此同时,分派审讯小组多次对戴某进行讯问,交代拒执法律后果,并悉心释法明理,做好戴某思想工作,经过5天不懈努力,戴某于7月28日下午彻底转变观念,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但恳请法院干警代为请求对方,免除部分赔偿款。
经多轮协调、磋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当事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金额25万元整,申请方放弃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2.戴某于7月28日一次性支付文某某9万元(当场兑付);3.戴某于8月1日之前支付文某某16万元;4.戴某未按照本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文某某一方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5.担保人唐某(戴某姑父)对戴某第二期履行款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戴某未履行可直接执行担保人。
8月1日,戴某及其家属及时履行余款16万元,文某法定代理人收款后出具结案证明。至此,文某某与戴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周某涉法涉诉长期信访问题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