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印务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纸销售。2018年9月,金帆印务公司因债务缠身,引发诉讼案件,不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债权人申请,吉首市人民法院报请中院指令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审理情况】
2019年6月5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法院裁定宣告金帆印务公司破产。宣告破产后,面临金帆印务公司的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尚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和破产清算费用、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为零的局面,且考虑到债务人仍未丧失生产能力,如能使企业续存、维持经营则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经法院与吉首市人民政府积极协调,管理人在法院指导、监督下依法与债务人一一协商,最终绝大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债务清偿协议,债权人自愿核减债权共计1798万元,尚有1位债权人不同意协商,其债权额为34.8万元,仅占总债权额0.007%。鉴于绝大部分债权人已与债务人达成清偿协议,并考虑到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债权人所占债权份额极少且已依法向其告知可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已符合民事和解条件,遂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022年1-3月,金帆印务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步入正常,原30多名员工重新上岗,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00多万元,新签订单50余份,签约额达200多万元。
【典型意义】
执转破制度建立的初衷不仅仅是让无法经营的企业退出市场,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好企业退出后债权人、企业职工的权益。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执转破案件,破产程序启动后,保靖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与吉首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工商联等部门会商,采取破产而不停产的做法,允许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在疫情防控下,有效化解企业职工失业问题,并且积极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协商一致的民事和解方式进行破产结案,既优化、平衡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了债务人、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权益,又解决了困扰企业的执行难的问题,更将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推动企业重生再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的作用发挥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