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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长”出庭 同堂审案——泸溪法院:今年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2-09-01 16:03:58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8月29日,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该案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旁听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6月24日,被告单位振兴锰矿污水处理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2017年7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接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龙某辉担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人龙某江为该公司设备操作工。该公司处理的污水来源于林松抽水点抽取的锰矿山污水,自运营以来,因处理污水能力不足、进厂污水总锰超高、与林松抽水点未进行抽送污水有效衔接、运行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污水通过提升池直排到龙门小溪,同时该公司还存在经设备处理后仍超标排放污水等问题,且均未被有效解决。2021年4月19晚,有关部门对振兴锰矿污水处理公司进行暗查,发现负责该公司设备操作的被告人龙某江违规关停了该公司收集提升池的提升泵,导致收集提升池渗水通过中部排口直接排入龙门小溪。经有关部门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收集提升池直排污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该直排污水总锰含量为121mg/L,超过排放标准59.5倍。2021年4月21日,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水样总锰含量为67.2mg/L,超过排放标准32.6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振兴锰矿污水处理公司,被告人贾某某、龙某辉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龙某江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含锰污水,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法应予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四大类约85份证据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佐证,三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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