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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来自协助执行人的“检讨书”
作者:陈曦  发布时间:2022-09-13 16:54:12 打印 字号: | |

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书


手写检讨书


“因我拒不配合你院执行,不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在法院多次与我联系后仍不配合并态度恶劣,被法院拘留罚款,现本人认识到所犯错误并进行反省后决定改正错误,在法院后期的执行过程中将全力配合和协助法院执行,一定吸取这次教训保证并不再犯类似错误,希望得到法院的原谅并请求提前解除对我的拘留。检讨人:刘某某。”

据悉,上述内容是花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执行案件协助执行人所写的检讨书。在2010年5月时,张某某在凤凰县沱江镇修建家庭宾馆,因缺乏资金,经人介绍找到杨某借款。2011年6月5日,张某某向杨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双方约定于2011年12月3日还清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5%,被告先后陆续偿还部分借款,2014年5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因原被告双方为偿还借款发生争执,2020年杨某诉至花垣县人民法院,后经花垣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

因张某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杨某向花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由于受疫情影响,张某某的家庭宾馆经营陷入困难一度无收入来源,2021年1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3124执1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位于凤凰县沱江镇的家庭宾馆出租给案外人刘某某作为经营使用,刘某某应向张某某交纳租金,花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刘某某将租金交纳至法院指定执行案款专户,但承租人刘某某并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履行义务。

2022年初,疫情有所缓解,刘某某承租的家庭宾馆恢复营业,申请执行人杨某得知后,即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再此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家庭宾馆承租人刘某某联系,要求其支付租金,但刘某某拒不见面,并采取不接执行法官的电话等方式拒不协助执行。2022年8月5日本院再次要求刘某某于2022年8月12日协助将应付的租金交纳至本院,但刘某某仍旧我行我素,甚至以花垣县人民法院对于身在凤凰县的他没有管辖权为由抗拒执行,态度恶劣。鉴于刘某某拒不协助执行的态度,经执行法官向院长书面报告获批后,准备对刘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处50000元的罚款。

2022年8月17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凤凰县,通过社区网格办找到了刘某某,在向其询问何时缴纳家庭宾馆租金时,刘某某依旧态度恶劣,拒不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义务。执行法官当向其宣读(2022)湘3124司惩8号决定书并由执行法警将其押送至凤凰县拘留所拘留。

次日,刘某某的家属联系上执行法官,表达了刘某某无比后悔并愿意支付租金与罚款的意愿。刘某某在与执行法官见面后当即手写了一份“检讨书”并联系家人支付了租金及罚款。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份“检讨书”。

今年以来,花垣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1至8月,共司法拘留5人,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期共95人次,限制高消费201人次。全部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线下调查率均实现100%。为优化花垣县域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讨书”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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