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
达成协议当场履行
“多亏法院调解,我私下好多次与被告协商,他都对我避而远之,爱答不理,现在我的卖牛钱也得到了,我和他还可以像以前一样朋友关系相处,真的是太好了。”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购牛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朋友变仇敌。
被告鲁某于2013年购买了花垣县村民张某耕牛一头,双方约定费用为人民币7350元。合同履行完成后,被告鲁某一直逃避履行支付义务。2020年,鲁某给张某出具一张欠条,承诺当年年底支付购牛款,但是一直没有履行,无奈之下,张某遂起诉至古丈县人民法院。
我院审查认为该案件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我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律上让当事人懂得双方应该严格按照约定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情理上让双方了解了彼此的困难,做到情与法的有机融合。最终在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和语重心长的劝解下,被告承诺将购牛款尽快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原告也表示认可与理解,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该案的顺利化解只是古丈县人民法院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古丈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让诚信履行于诉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