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基本案情】
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置业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开发的“吉首时代广场·红星美凯龙吉首商场、吉首时代港湾”项目的二标段在完成主体封顶后停工且已售出商铺及公寓未能依约交付。吉首市政府经决议后针对该项目牵头成立了清算组先行开展工作。2021年 11 月 26 日,兴科置业公司向吉首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吉首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债务人、债务人股东、主要债权人及清算组负责人一致同意对兴科置业公司进行预重整,债务人亦提交了书面承诺。2021 年 12 月 7 日,吉首法院决定对兴科置业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兴科置业公司清算组担任兴科置业公司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与破产法院依法选定的审计与评估机构紧密对接,在预重整阶段初步完成了对兴科置业公司及关联公司吉首兴科富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企管公司”)的审计、评估、造价鉴定等工作并对兴科置业公司资产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向吉首法院提交了初步债权申报与审查、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另,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政府工作组与临时管理人积极引进招商运营团队,协调处理好解除原有合同及退场事宜,成功启动了吉首时代工程项目的复工续建工作。2022 年 3 月 17 日,临时管理人向吉首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终止预重整程序申请书及破产重整申请书。2022 年 3 月 24 日,吉首法院裁定受理兴科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兴科置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至此,该公司由预重整成功转入重整程序。2022年 4 月 25 日,吉首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将兴科企管公司纳入兴科置业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典型意义】
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尚属空白,最高院于 2017年 8 月 7 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各地区需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吉首法院在征得各方权利主体同意后,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通过对识别机制、重整听证程序、沟通协调机制的综合运用,大大提高了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充分发挥了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赢。本案系湘西州两级法院首例运用“预重整”审判方式的预重整转重整案例,是湘西州两级法院对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积极、有益探索,对湘西州两级法院今后处理类案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