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吉首市某经投公司申请执行湘西州某鞋服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吉首市某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经投公司”)与湘西某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鞋服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经投公司提供 25000 ㎡园区标准厂房,鞋服公司在园区厂房设置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租赁期间,经投公司和鞋服公司因相关问题发生纠纷,2021 年6 月,经投公司书面通知鞋服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鞋服公司尽快退出厂房,交清所欠费用。但因为鞋服公司没有退出租赁物,也未依约支付租赁费和物业费,经投公司遂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情况】
本案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经投公司与鞋服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判令鞋服公司腾空租赁厂房,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清偿,现有一批货物急需运出,均为半成品,且专为外贸出口商品,在国内就地查封拍卖价值较小且难以处置。如果强制执行,该公司有可能面临破产风险,且申请执行人也难以最大化实现其债权。为妥善解决该案,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公司负责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之前的厂房租赁合同,让鞋服公司积极履行其义务,并在协议签订当天转账支付了大部分拖欠租金。
【典型意义】
本案如果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执行,势必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执行法院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出发点、落脚点、根本点,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因案施策,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达到善意执行,既让一个企业在当前疫情大环境下有喘息的机会,重新“活过来”,也较好的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间的利益最大化,更为党中央“六稳”“六保”宏观政策的落实,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