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新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为凤凰县城北某项目开发商,新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某公司”)负责为其开发的项目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因工程价款数额发生争议。2021 年 1月,新某某公司就工程款提起诉讼,后因置业公司提出主动协商,新某某公司便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仍未对该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新某某公司于 2022 年 1月再次起诉并申请了诉讼保全。
【审理情况】
凤凰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置业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足额冻结了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完毕后,置业公司向凤凰法院提出,由于临近春节,尚有一大批农民工工资需要支付,基于此申请解冻存款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凤凰法院审查后,认为置业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导致保全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遂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诉讼保全是诉讼当事人维护权利的一个诉讼程序,合法合理运用诉讼保全可以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但是,诉讼保全也有可能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巨大的困难。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中,应当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及时为企业解冻,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本案原告新某某公司在起诉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将被告置业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影响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在收到被告新某某公司提供担保解除账户冻结的申请后,法院第一时间对其提供担保的房产价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后,迅速作出裁定,解除了对账户的冻结,有力的保障了被告新某某公司的正常运转,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助力营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