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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法院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十大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2-10-20 16:59:33 打印 字号: | |

案例六:龙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某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5 年期间,王某敏等 43 名原告陆续与被告龙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龙山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龙山县某商贸广场项目中的房屋,原告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向被告商贸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17 年 9 月 10 日,被告商贸公司将龙山县某商贸广场项目房屋向原告等人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未办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故王某敏等 43 名原告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商贸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王某敏等 43 名原告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认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十违约金标准过高,遂判决商贸公司继续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并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支付违约金。商贸公司不服,上诉至湘西中院。中院春梅办案先锋队接到案件后立即根据案情将案件分类、梳理案情,于立案后的第二天办案团队赶到龙山县分组与当事人对接了解案情,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在龙山县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就支付问题及时与行政职能部门、商业银行等单位进行协调。一周后办案团队收到上诉人支付款项落实到位的信息后,立即组织九名办案人员于次日上午赶往龙山县,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于当天下午五点前将 43 件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春梅同志在办理案件时提出了办案“32 字诀”,即“信守程序,明辨是非;善用法理,温情司法;准确衡平,中立公正;疏导调解,案结事了”。湘西中院立案受理的 43 件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很大,案情较为复杂,影响较广。湘西中院春梅办案先锋队根据案情将案件分类、梳理案情,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从立案到结案仅十天,全部调解结案,充分体现了法官为民办实事的司法理念,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为打造“三区两地”、建设“五个湘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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