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田某某等与凤凰县某亲子园、翟某某、向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喻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登记设立了名称为“凤凰县某亲子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喻某某。该亲子园经营期间,田某某等十八人购买了亲子早教课程并支付了培训费用,亲子课程上课期间亲子园暂停了亲子课,双方对未上课时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退费金额。此后,因亲子园未实际退款,田某某等十八人遂提起诉讼。亲子园的经营者喻某某于2021年12月8日向翟某某提起合伙关系的诉讼。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凤凰县某亲子园(经营者:喻某某)返还田某某等十八人的剩余课时费。凤凰县某亲子园不服,上诉至湘西中院,请求中院改判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湘西中院立案信访局法官了解到该案的特殊性后,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于立案后三日内全部达成一致意见,由凤凰县某亲子园等退还田某某等十八人剩余亲子课时费。
【典型意义】
儿童早期教育尤其是早期亲子教育行业作为既传统又新生的服务行业,其诚信程度和服务水平的好坏是当前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它联系着千家万户,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当前社会上个别从事早期亲子教育的市场主体,因市场的变化和趋利思想的影响,他们忘记了从事教育的初心和情怀,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承诺。本案系因教育培训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结案方式对广大家长、培训机构均有较大的影响。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到广大家长、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析法释理,在立案后三日即调解全部结案。同时为保障田某某等十八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所涉内容能够尽快履行到位,案外人翟某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凤凰县某亲子园经营者喻某某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该系列案的调解也为小微市场主体免去了诉累,节约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有效保护了广大家长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