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保靖县某鞋业公司系保靖县政府 2020 年通过招商从广州引进县工业园区的生产企业,按照当时招商投资框架协议,保靖县工业园区为保靖县某公司租赁了 10000 平方米的独栋标准厂房,保靖县某公司按照要求进入园区组织生产后,因投资方向改变及其他原因,保靖县某公司只使用了 4000 平方米左右的标准厂房,原 10000 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既增加了该公司投资成本,又闲置了园区资产。在此期间,保靖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拟招商引进的另外一家入园企业,即将入园组织生产,急需 10000 平方米的独栋标准厂房。为此,保靖县政府及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立即与保靖县某鞋业公司负责人协商调换标准厂房事宜,双方就设备的搬迁、后续相关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分歧。保靖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保靖法院一审判决保靖县某鞋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但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湘西中院。二审中,民二庭法官了解到该案的特殊性后,于立案的当天即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第二天上午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询问、调查,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最终就设备的搬迁、租金的支付、装修资金的补偿及相关招商政策的落实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立案后不到 24 小时即签收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市场的情形瞬息万变,企业应在发展过程中将经营方式和经营方向顺应市场变化而作不断调整。好的营商环境应当为企业提供合法、合情、合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本案系工业园区招商引进的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结案方式对园区营商环境的优化有较大的影响。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政府招商引资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析法释理,在立案后不到24小时内即调解结案,既为企业免去了诉累,也节约了诉讼资源,更为园区招商新引进的企业正式入驻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