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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陌生人提现被判刑
作者: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2-11-29 09:28:09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宣判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6日,石某某在武汉务工期间,经同行的堂哥介绍,获得一份“美差”。即石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交给两名陌生男子使用,银行卡收到两笔违法犯罪资金后,石某某通过银行柜台和ATM 柜员机提现再转交两名陌生男子。最后,石某某获得好处费500元。

裁判结果: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予以接收,并帮助他人提现,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警示:

近年来,年轻人因一点“好处费”而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陌生人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究其原因,一是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或抱有侥幸心理;二是受违法成本低和非法利益较大蛊惑,有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的心理;三是犯罪行为地较为隐蔽,且伴有大量跨市、省流动作案现象,被抓获的风险较小;四是打击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此种犯罪一般为共同犯罪,行为人大多为从犯,且得到风声后大多会主动投案自首,因此量刑上也较轻。

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时贪图小利,为一丝小恩小惠去违法犯罪,而丧失人身自由,实属不值。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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