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
12月5日,凤凰县人民法院阿拉法庭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调解,快调快结,当事人当场履行,化解了两个家庭的矛盾,及时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龙某(女)与曾某(男)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09年7月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为了增进夫妻感情,曾某为龙某购买了金项链等金饰。两人为重组家庭,在此之前都各自育有儿女,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7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龙某便与前夫之子田某一起生活,二人自此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曾某多次上门找到龙某要求退还财产。龙某感到不安,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于2022年11月28日向凤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在收条上签字、捺印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互相指责,各持己见。承办法官分析双方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于是把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彩礼返还方面,召集双方近亲属多次做思想工作。调解中,承办法官坚持情理与法理并用,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心、热心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同意返还金饰及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补偿34000元,并当庭履行,此桩离婚纠纷就此案结事了。
近年来,凤凰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审判过程中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情与法”相结合的调解理念,不仅让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同时也加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广大群众营造了“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