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法院网湘西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释法丨古丈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食品案
作者:彭霏莹  发布时间:2023-01-11 09:20: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张某因犯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被告人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万元,被告人杨某对其中49.2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2名被告人在湘西自治州州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杨某先后在古丈县、永顺县、凤凰县、花垣县、泸溪县等地,使用弓弩发射飞镖状注射器毒杀的方式偷盗他人饲养的土狗数十只,销售给张某,非法获利49230元。张某收购后将狗肉销售到古丈县、吉首市的多家餐馆,销售价款约6万元。案发后经侦查机关鉴定,确定杨某使用的毒镖注射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对人体具有毒害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弓弩发射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镖盗杀他人土狗,并将毒杀而来的土狗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知杨某销售给其的土狗系毒杀而来,仍低价收购并销售给消费者食用,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从事狗肉摊点经营,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杨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古丈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友情链接

辖区法院

办公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我们

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人民南路110号 邮编:416000 信访接待电话:0743-8756654 法官违纪投诉中心:0743-8756608 值班电话:0743-8756600 传真:0743-875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