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盗伐林木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判决李某某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为出售树木牟利,2022年7月20日,请求砍伐同村王某家中桤木树,王某同意并将李某某带至“自家林地”。7月27日,李某某将所砍树木锯成长2 米左右的原木,开车送至保靖县某公司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次日,护林员发现后与村主任共商报警,公安民警当场扣押李某某48节原木。经花垣县林业局鉴定,李某某盗伐的立木蓄积为7.6031立方米。7月29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花垣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理念,始终把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重点工作来抓,用实际行动为“花垣变花园”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告诫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增强生态文明认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切感受破坏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决不触碰生态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