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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虚开发票2200余万 获刑四年
作者: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3-02-13 15:26:14 打印 字号: | |

2月9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98659.95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以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谋利为目的,成立花垣县德盛源运输有限公司。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按3.1%开票价格,从李某某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1009947.87元,价税合计金额8778777.47元。之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和运输劳务的情况下,以花垣县德盛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义,按4.3%价格比例收取开票费用,给1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税额1096056.86 元,价税合计1327446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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