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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驾车存侥幸 危险驾驶“敲警钟”
作者: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3-02-22 10:05:15 打印 字号: | |

开庭审理现场


2月20日上午,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麻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麻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普通货车行驶到花垣县城南政府路口附近,被执行民警查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07.1983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麻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遂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员龙再银表示,司机一杯酒,人生失自由。任何人都要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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