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贾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因龙山县内溪乡坡松村一田地归属问题存在多年纠纷,积怨已久。2021年10月27日上午,双方在内溪乡吴家村偶遇,贾某某要求一起去政府解决土地纠纷问题,遭江某某拒绝后,贾某某抓住江某某将其向政府方向拉扯,拉扯过程中两人摔倒在地,贾某某用手抓扯、用脚踢打江某某,致江某某不同部位受伤,后被围观群众拉开。经司法鉴定,江某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系典型的农村土地纠纷升级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办案过程中,办案法官意识到该案的复杂性,不仅要解决定罪量刑及赔偿问题,还要将焦点更多地放在解决双方长达六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上。于是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联合地方政府与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土地纠纷问题,通过多方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多年矛盾纠纷终于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