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场
3月22日,被执行人田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保靖县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原告王某国与被告田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田某偿还王某国的借款40000元及律师案件代理费用,判决生效后,田某一直怠于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田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电话联系田某,但田某一直躲避执行,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随后电话不接,人也“玩”起了失踪。面对人难找的窘境,执行法官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通过与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3月22日,成功将田某控制住并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六种情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