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某某危险作业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石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危险物品扣押机关已予以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某晚上,被告人石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先后以1000元、4000元两次共购进汽油1200升,存放在自己门店中用于销售。2022年1月21日,花垣县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石某某非法储存汽油后,对其门店进行查封,扣押汽油1083.6升。经鉴定,石某某门店中储存的化学品符合车用汽油标准,但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等性质。私自存储大量汽油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甚至会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对于买“私油”的车主来说,油品来源不明,没有各类资质,对车辆的三元催化器、汽油滤芯等零部件会造成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