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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垣法院审理一失火案
作者: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3-04-24 10:26: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石某某失火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石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且需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5日13时许,石某某来到自家菜地,欲掏出一条水沟方便其引水灌溉。期间,石某某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因天气炎热和自然风吹,烟头点燃枯草,燃起火苗并迅速大面积扩散。路过的村民发现火情后立即通知社区干部,后社区干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数十名群众先后参与救火,该火势于当天18时许扑灭。经花垣县林业局鉴定,此次失火过火总面积为6.8915公顷,其中失火毁坏林地面积3.8137公顷(皆为一般商品林地),耕地面积0.317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27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其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不要在山林附近或林区内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严重危害,杜绝野外违规烧荒耕种、烧灰积肥。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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